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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自杀问题的制度约束路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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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愿意积极地参加预防自杀的活动;就如何识别和处理自杀高危人群向不同种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持续的培训计划;监测普通人群的自杀死亡和自杀未遂特征;对有关自杀原因和自杀预防的研究工作进行协调;通过媒体和其它方式获得群众对自杀预防工作的支持,提高群众的精神卫生意识,促进有心理问题的人尽早寻求帮助。

    3、政策支持设立预防自杀研究机构和危机干预中心

    单就中国自杀研究而言,严重滞后,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鼓励、支持国内大学医疗院所建立自杀预防研究机构,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著名预防自杀研究机构的经验,利用先进研究成果。目前国内较有影响力的预防自杀研究机构有: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心理咨询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研究中心、重庆荣格心理与事业发展咨询所。国际上有名的预防自杀研究机构:国际自杀预防协会(iasp)、国际死亡学和自杀学协会(i a t s)、国际益友会、国际生命线等,全球政府性的著名危机干预机构主要有以下四所:美国洛杉矶自杀预防中心、加拿大蒙特利尔危机干预中心、芬兰赫尔辛基自杀预防中心、瑞士日内瓦综合医院意外伤亡急诊部等。

    建立危机干预中心,实行紧急救助。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有条件的城市普遍建立了自杀预防中心或者心理热线,这种机构的电话号码像火警号码一样为公众熟悉,工作人员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以及志愿者组成,24小时专人值班,免费提供服务,用以处理求助者的电话或突发事件。据预测,由于世界各国危机干预中心和自杀热线的有效工作,每年可以至少挽救数十万人的生命。

    4、鼓励、规范、引导相关专业性社会组织的发展

    新型社会组织弥补了政府失灵的缺陷,可以有效提供相应的社会公共产品服务,降低社会成本。针对女性自杀,鼓励发展相关的预防女性自杀的专门的志愿者社会组织,对女性权利进行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干预和保护,如“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这是一个全国性公益性机构。这个组织目前在中国湖北、河北、甘肃等16个省成立自杀干预小组,展开帮助农村妇女的努力。

    5、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村妇女权益

    农村妇女权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实现土地权利的男女平等,因为土地是农村妇女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需要通过法律、政策等正式性制度的安排和调整。如在立法中应明确将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农地使用权确定为物权,土地是家庭共有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财产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情形,二者间的区别会影响到妇女权益。共同共有的财产不能分割,而按份共有的财产,每个共有人都是按所占比例享有权利,可以分割,可以转让。如果是按份共有,妇女出嫁或离婚后,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加以分割,或转让或出租都可以由妇女自己决定。明确土地经营权按份共有对妇女有利。再者“从夫居”以及其他具有性别差异的习俗使婚嫁女性的土地承包权难以得到保障。所以在将注意力集中在完善土地制度上的同时,需要改变中国农村社会中的“男权”中心文化,倡导社会性别平等观念,保障妇女土地权利。通过强化地权稳定性,同时促进农地使用权市场发育,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婚嫁妇女的土地权利。

    产权作为一种正式制度,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土地。通过产权改革来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及相应的土地收益,应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程度和土地资源的状态,选择适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办法。第一,对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比较高的农村,要积极推行土地经营权及收益权的股份化改造,通过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促进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的解决;第二,对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相对落后的农村,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并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对各地农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做出的涉及村民基本权利的决定进行合法性清理,废止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规约、民约以及“土政策”等等;第三,要从城乡户籍制度、社会保障、教育体制等方面加快配套改革,最终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农村妇女土地权利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或城乡脱节的社会政策所造成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城乡户籍管理的分割性,导致不少同城市男子结婚的农村妇女落不了户。

    6、合理规范各种媒介自杀渲染,防止自杀的“传染性”

    模仿自杀现象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自杀率,模仿能导致自杀,在自杀心理方面具有传染性是得到公认的。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模仿能力最强的时期。人们对许多青年自杀案的分析发现在自杀意向、自杀方式等方面带有浓重的模仿痕迹。许多自杀的女青年,都是因为其身边有亲属或同学曾经自杀过,而没有亲闻这类自杀范例的女青年往往阅读过有关书刊,对自杀意向及方式产生过幻想。杜尔凯姆认为:榜样的感染力足以引起自杀。这种现象被称之为“维特效应,’(德国作家歌德名著少年维特之烦恼主人翁维特因失恋而饮弹自杀。该书问世后引起德国青年的自杀风潮)。“传染性”又导致青年集体自杀现象。

    应当加强对传媒自杀宣传的指导。传媒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应持谨慎和低调态度,应尽量避免过于详尽描写和渲染自杀的过程,细节和方法,要告戒自杀对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危害以及如何以理智的方法面对生活。通过技术处理,减少自杀报道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媒介,尤其是网络媒介的大肆渲染,会加重这种“传染性”因为媒介往往起着重要的模仿示范效应。网络作为一种快速的信息传播载体,如果这样的消极情绪得到广泛传播的话,效仿者众多,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必须对各种媒介进行规范和管理,乃至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都是必要的。

    (二)、加强非正式制度建设

    1、校园女性生命教育和现代女性公民教育

    开设针对校园女性的生命教育课程和相关主题活动。生命教育的第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教育学生珍惜生命,提升生命的质量。“求生抗死”乃人类社会的基础和核心问题。人类长期不懈地努力,创造文化与文明,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提升生存质量,并推延死期的降临。生命教育的第二个重要内容是教育学生如何战胜对死亡的恐惧,坦然面对死亡。最重要的恐怕是破除迷信,树立唯物主义的死亡观,就像我们坦然面对花开花落、草长莺飞的自然现象一样。生命教育的第三个内容是要帮助孩子正确地面对亲友的死亡。教学生如何从亲人死亡的阴影中振作起来,以及如何适度地表达对死者的关怀与尊重,从而更加惜福感恩,这是基本的伦理要求,也是生命教育的核心内容。开展生命教育的最佳时期,是在学生的青春期萌动之前,青少年学生只有在情感、人格、人性等各方面都得到了健康发展,才能自然体验到做人的尊严和生命的可贵,涉及校园的自杀事件才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和消减。

    现代公民教育是指现代社会对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承担义务和享有相应政治经济社会权利的自然人传授知识、培养才能、塑造人格的一种社会活动。公民教育意在培养公民意识,包括权利与义务意识、人权意识、法律意识等等。基层或社区工作人员可以是公民教育的重要传播者,他们往往能够及时化解家庭内部矛盾、早期识别与治疗精神疾病等状况,需要利用好现有各级基层组织(如妇联、共青团和计划生育机构等)及时向农村妇女提供支持并加强教育以改变其应激行为模式,也许是预防农村女性自杀的有效措施。

    2、继承、利用传统优秀文化,汲取人文关怀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每当一次新的技术革命发生之时,社会转型之时,往往就是该时代人心理失衡,苦苦寻找失落的精神家园之日。这个时候,人们最需要的与其说是现代社会带来的物的福祉,毋宁说是具有当头棒喝性质的人文关怀。所以应当鼓励宗教的信仰、对传统优秀风俗文化的继承,汲取人文关怀。

    风俗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是一个群体(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民族、企业、家庭)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思想、理念、行为、风俗、习惯、代表人物,及由这个群体整体意识所辐射出来的一切活动。中国正处社会转型期,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轨,应当倡导自由平等的社会性别观念和继承利用好传统的优秀文化。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就是人道主义的以人为本的文化。中国哲学是围绕着人生社会展开的,儒家的仁爱、墨家的兼爱、道家的贵生重生、中国佛教的慈悲不杀生、禅宗的消除对立、尊重生命,以及“天地之性人为贵”等思想都反映了中国人的人道主义精神。中华民族是一个极具人文色彩的民族,是一个尊重生命、贵生重生的民族,现代社会需要弘扬传统的优秀人文传统,秉承着民族最精髓的人文精神,关爱生命健康。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依据卫生病理学、心理学等研究的科学数据,基于社会宏观层面,着重从社会变革、制度设计等方面对该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和对策研究。描述了社会网络支持的制度资源,构建了统一制定国家自杀预防方案,形成覆盖全国城市、农村的监控网络体系。由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牵头,慈善机构、志愿者团体等其他社会机构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组织多领域专家合作,实行预防和紧急干预相结合,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相结合的战略防御女性自杀体系,并对各方面社会诱因进行了描述和分析,针对性的进行了制度性的设计、安排和调整。

    但是女性需要自身维护生命健康权利,需要提高自己的综合水平以及法律维权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女性维权需要认同自己的公民身份:公民的尊严需要政府护佑和制度安排,更需要自己去维护。受数千年封建遗习影响,中国人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习惯于“依靠”政府,缺乏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懂得依法理性维权的人还是少数。走向公民不仅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的设计,最根本的还是人的觉醒与权利意识的确立。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向“公民”转变,公民权利才会更好地得到保障,包括女性因权利而自杀现象才会越来越少,消除社会性别,实现平等权利!

    参考文献

    [1]毕研韬,建议为预防自杀立法“关爱生命万里行”活动工作组,2007-09-19

    [2]胡兰非成文制度文化影响下的妇女土地权益研究[j]农村经济,2007,(03)

    [3]田传浩,周佳农地制度、农地市场与妇女土地使用权[j],中国农村观察,2008,(05)

    [4]李建军,日本青年女性的自杀问题[j],社会,2000,(3)

    [5]马剑侠,我国目前自杀的主要特点、社会心理分析与对策[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1,(06)

    [6]郭正林,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利与制度保障[j],宁波党校学报,2004,(01)

    [7]谢丽华,中国农村妇女自杀报告[m],贵州:贵州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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