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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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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疾。入冬至,初率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乃每日 损一,尽三十七日,率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又二日损一,尽五十七日,率百六 十七日行八十九度,毕七十九日。又三日益一,尽百三十日,率百八十四日行百六 度。又二日益一,尽百四十四日,率百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又每日益一,尽百 九十日,率二百三十七日行百五十九度。又每日益二,尽二百日,率二百五十七日 行百七十九度。又每日益一,尽二百一十日,率二百六十七日行百八十九度,毕二 百五十九日。乃二日损一,毕大雪,复初。后迟加六度者,此后疾去度率六,为定。 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为后疾日度率。若入立夏,毕夏至,日行半度,尽六十 日,行三十度。若入小暑,毕大暑,尽四十日,行二十度皆去日度率,别为半度之。 行讫,然后求平行分,续之。各尽其日度而伏。

    镇星

    率三百五十七万八千二百四十六。

    终日三百七十八,行分六十一。

    平见,入冬至初日,减四千八百一十四分。乃日增所减七十九分。入小寒,均 减九日。乃每气损所减一日。入夏至初日,均减二日。自后十日损所减一日。小暑 五日外,依平。入大暑,日增所加百八十一分。入处暑,均加九日。入白露初日, 加六千二分。乃日损所加百三十三分。入霜降,日增所减七十九分。

    初见,顺,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留,三十八日。乃 退,日四十一分,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三十七日六十一分。乃顺,日行六 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伏。

    太白

    率五百五十二万六千二百。

    终日五百八十三,行分六百二十,小分八。

    晨见伏三百二十七日,行分六百二十,小分八。

    夕见伏二百五十六日。

    晨平见,入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增所加六十六分。入立春,毕立夏,均加 三日。小满初日,加千九百六十四分。乃日损所加六十分。入夏至,依平。入小暑, 日增所减六十分。入立秋,毕立冬,均减三日。小雪初日,减千九百六十四分。乃 日损所减六十六分。

    初见,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留,九日。乃顺,迟,差行,日益疾八 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入大雪毕小满者,依此。入芒种,十日减一度。入小暑,毕 霜降,均减三度。入立冬,十日损所减一度,毕小雪。皆为定度。以行分法乘定度, 四十除,为平行分。又以四乘三十九,以减平行,为初日行分。平行,日一度,十 五日行十五度。入小寒,十日益日度各一。入雨水后,皆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入 春分后,十日减一。毕立夏,依平。入小满后,六日减一。毕立秋,日度皆尽,无 平行。入霜降后,四日加一。毕大雪,依平。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前顺迟减 度者,计所减之数,以益此度为定。而晨伏。

    夕平见,入冬至,日增所减百分。入启蛰,毕春分,均减九日。清明初日,减 五千九百八十六分。乃日损所减百分。入芒种,依平。入夏至,日增所加百分。入 处暑,毕秋分,均加九日。寒露初日,加五千九百八十六分。乃日损所减百分。入 大雪,依平。

    初见,顺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入冬至毕立夏者,依此。入小满,六日加 一度。入夏至,毕小暑,均加五度。入大暑,三日减一度。入立秋,毕大雪,依平。 从白露毕春分,皆差行,日益疾一分半。以一分半乘百六十九而半之,以加平行, 为初日行分。入清明,毕于处暑,毕平行。乃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入 冬至后,十日减日度各一。入启蛰,毕芒种,皆九日行九度。入夏至后,五日益一。 入大暑,依平。入立秋后,六日加一。毕秋分,二十五日行二十五度。入寒露,六 日减一。入大雪,依平。顺迟,日益迟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数 减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

    辰星

    率百九万六千六百八十三

    终日百一十五,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晨见伏六十三日,行分五百九十四,小分七。

    夕见伏五十二日。

    晨平见,入冬至,均减四日。入小寒,依平。入立春后,均减三日。入雨水, 毕立夏,应见不见。其在启蛰、立夏气内,去日十八度外、三十六度内,晨有木、 火、土、金一星者,亦见。入小满,依平。入霜降,毕立冬,均加一日。入小雪, 至大雪十二日,依平。若在大雪十三日后,日增所减一日。

    初见,留,六日。顺迟,日行百六十九分。入大寒,毕启蛰,无此迟行。乃平 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入大寒后,二日去日度各一,毕于二十日,日度俱尽, 无此平行。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前无迟行者,此疾日减二 百三分,十日行十六度四分。而晨伏。

    夕平见,入冬至后,依平。入谷雨,毕芒种,均减二日。入夏至,依平。入立 秋,毕霜降,应见不见。其在立秋、霜降气内,夕有星去日如前者,亦见。入立冬, 毕大雪,依平。

    初见,顺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若入小暑,毕处暑,日 减二百三分。乃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入大暑后,二日去日及度各一,毕于 二十日,日度俱尽,无此平行。迟,日行百六十九分。若疾减二百三分者,即不须 此迟行。又留,六日七分。而夕伏。

    各以星率去岁积分,余反以减其率,余如度法得一为日,得冬至后晨平见日及 分。以冬至去朔日算及分加之,起天正,依月大小计之,命日算外,得所在日月。 金、水各以晨见伏日及分加之,得夕平见。各以其星初日所加减之分,计后日损益 之数以损益之。讫,乃以加减平见为定见。其加减分皆满行分法为日。以定见去朔 日及分加其朔前夜半日度,又以星初见去日度,岁星十四,太白十一,荧惑、镇星、 辰星皆十七,晨减、夕加之,得初见宿度。求次日,各加一日所行度及分。荧惑、 太白有小分者,各以日率为母。其行有益疾迟者,副置一日行分,各以其差疾益、 迟损,乃加之。留者因前,退则依减,伏不注度。顺行出斗,去其分;退行入斗, 先加分。讫,皆以二十六约行分,为度分。

    交会法千二百七十四万一千二百五八分。交分法六百三十七万六百二九分。

    朔差百八万五千四百九十四二分。望分六百九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交限五百 八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五八分。望差五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万七百八十二九分。中限千二百三十五万一千二十五八分。内 限千二百一十九万一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以朔差乘积月,满交会法去之;余得天正月朔入平交分。求望,以望分加之。 求次月,以朔差加之。其朔望,入大雪,毕冬至,依平。入小寒,日加气差千六百 五十分。入启蛰,毕清明,均加七万六千一百分。自后日损所加千六百五十分。入 芒种,毕夏至,依平。加之满法,去之。若朔交入小寒毕雨水,及立夏毕小满,值 盈二时已下,皆半气差加之。二时已上则否。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 土去见十日外,火去见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气差。 入小暑后,日增所减千二百分。入白露,毕霜降,均减九万五千八百二十五分。立 冬初日,减六万三千三百分,自后日损所减二千一百一十分。减若不足,加法,乃 减之,余为定交分。朔入交分,如交限内限已上、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 减。不满交分法者,为在外道;满去之,余为在内道。如望差已下,为去先交分, 交限已上,以减交分,余为去后交分。皆三日法约,为时数。望则月蚀,朔在内道 则日蚀。虽在外道,去交近,亦蚀。在内道,去交远,亦不蚀。

    置蚀望定小余。入历一日,减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百 五十;若二十八日,即减之;余日皆盈加、缩减二百八十:为月蚀定余。十二乘之, 时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尽,得月蚀加时。约定小余如夜漏半已下者,退日算上。

    置蚀朔定小余。入历一日,即减二百八十;若十五日,即加之;十四日,加五 百五十;若二十八日,即减之;为定。后不入四时加减之限。其内道,春,去交四 时已上入历,盈加、缩减二百八十;夏,盈加、缩减二百八十;秋,去交十一时已 下,惟盈加二百八十,已上者,盈加五百五十,缩加二百八十;冬,去交五时已下, 惟盈加二百八十:皆为定余。十二乘之,时法而一,命子半算外;不尽,为时余, 副之。仲辰半前,以副减法为差率;半后,退半辰,以法加余,以副为差率。季辰 半前,以法加副为差率;半后,退半辰,以法加余,倍法加副,为差率。孟辰半前, 三因其法,以副减之,余为差率;半后,退半辰,以法加余,又以法加副,乃三因 其法,以副减之,为差率。又置去交时数,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 加一;九已上,依数;十二已上,从十二。若季辰半后,孟辰半前,去交六时已上 者,皆从其六。六时已下,依数不加。皆乘差率,十四除,为时差。子午半后,以 加时余;卯酉半后,以减时余;加之满若不足,进退时法:孟谓寅、巳、申,仲谓 午、卯、酉,季谓辰、未、戌。得日蚀加时。

    望去交分,冬先后交,皆去二时;春先交,秋后交,去半时;春后交,秋先交, 去二时;夏则依定。不足去者,既。乃以三万六千一百八十三为法而一,以减十五, 余为月蚀分。

    朔去交,在内道,五月朔,加时在南方,先交十三时外;六月朔,后交十三时 外者,不蚀。启蛰毕清明,先交十三时外,值缩,加时在未西;处暑毕寒露,后交 十三时外,值盈,加时在巳东,皆不蚀。交在外道,先后去交一时内者,皆蚀。若 二时内,及先交值盈、后交值缩二时外者,亦蚀。夏去交二时内,加时在南方者, 亦蚀。若去分、至十二时内,去交六时内者,亦蚀。若去春分三日内,后交二时; 秋分三日内,先交二时内者,亦蚀。诸去交三时内有星伏,土、木去见十日外,火 去见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蚀。各置去交分。秋分后, 毕立春,均减二十二万八百分。启蛰初日,毕芒种,日损所减千八百一十分。夏至 后,毕白露,日增所减二千四百分。以减去交分,余为不蚀分。不足减,反相减为 不蚀分。亦以减望差为定法。后交值缩者,直以望差为定法。其不蚀分,大寒毕立 春,后交五时外,皆去一时。时差值减者,先交减之,后交加之。时差值加者,先 交加之,后交减之。不足减者,皆既。十五乘之,定法而一,以减十五,余为日蚀 分。

    置日月蚀分,四已下,因增二;五已下,因增三;六已上,因增五;各为刻率, 副之。以乘所入历损益率,四千五十七为法而一。值盈,反其损益;值缩,依其损 益。皆损益其副,为定用刻。乃六乘之,十而一,以减蚀甚辰刻,为亏初。又四乘 之,十而一。以加食甚辰刻,为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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